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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用工的主要类型有哪些

【字体: 】【2014-02-17】【作者/来源:安庆企业家】【阅读:16497次】

劳务用工的主要类型有哪些

    案情:

    小张是一家纺织公司的人事经理。近年来,纺织行业的利润越来越薄,纺织公司生存非常艰难。2012年,公司股东会决定对公司进行整改。为制定合理的优化整改措施,股东会要求小张对劳务关系进行说明,希望通过对劳务工的合理运用提高公司的用工灵活性。

    但小张对此并不很清楚。他想知道,劳务用工主要有哪此类型?

    所谓劳务用工,主要分为两类。一类系提供劳动的人员不具备劳动者的身份,这类包括: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如男的超过60周岁,女的超过50周岁,女干部超过55周岁;还包括在校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基于其身份,只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务关系。第二类即为劳务派遣,是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为其选拔、派遣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负责其工资支付、办理社会保险等日常管理性事务,而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动者并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用。

    其中,劳务派遣用工,本质特征在于劳动力的雇用与使用相分离。所谓的劳务派遣用工,实际上是由一组合同来规制的,一个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另一个是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派遣用工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第一,普通劳务派遣。这种方式是将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未就业人员招聘为本公司员工后,再派往用工单位。这种派遣方式普遍存在于家庭服务员、司机、保洁、保安等技术性要求不高的行业岗位中。

    第二,人才派遣。这种劳务派遣用工是将公司有一技之长的员工派遣到用人单位。这种方式在现实中普遍存在。

    第三,外事服务单位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派遣员工。《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11条规定:“常驻代表机构租用房屋、聘请工作人员,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办理。”地方上也有类似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管理规定》明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招聘中国雇员必须委托外事服务单位办理,不得私自或者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招聘中国雇员。外事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中国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中国雇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外事服务单位与中国雇员发生劳动争议,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四,向境外派遣劳动人员。这种劳务派遣方式的特征是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在中国境内,而真正使用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在境外。实践中多是为了开展对外工程承包或劳务合作而向境外派遣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