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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三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月”活动
【字体:大 中 小】【2014-05-26】【作者/来源:安庆企业家】【阅读:4434次】
市三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月”活动
根据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下发的《关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月”活动的通知》精神,为引导企业和工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活动,促进广大职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实现我市居民收入倍增计划,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于3月份在全市集中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月”活动。具体做法是: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是推动企业依法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关键环节,是维护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力抓手,是企业调动和保护职工积极性的有效载体。要求各地高度重视,组织开展好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月活动。
二、明确任务,分类推进。全市所有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工会和具备条件的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都要按照要求,集中在3月份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坚持分类指导,分企施策。对生产经营正常、效益较好的企业,重点就职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进行协商,实现职工工资随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同步增长,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对于生产经营出现暂时下滑、效益下降的企业,重点协商降低工资增幅、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建立恰当的工资调整机制;对于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突出协商职工与企业共度难关、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待岗职工生活费保障,建立职工生活和企业发展的保障机制;实行计件、计时工资制的企业,重点协商提高劳动效率、确定劳动定额、计件单价、工资标准等内容,确保职工获得合理劳动报酬;对中央及省属企业,在工资总额由上一级确定情况下,重点就绩效分配开展要约协商;对非公有制小微企业相对集中的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等区域要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三、加强领导,分工协作。要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作为依法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举措,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坚持集中要约与动态要约相结合,基层工会与上级工会要约相结合,企业要约与区域性、行业性要约相结合,推动基层工会及时主动向企业发出协商要约。各级工会特别是县(市)区总工会要加强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的检查指导,及时帮助解决基层工会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依法行使要约权。企业工会要约有困难的,上级工会应代替企业工会提出协商要约。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抓好集体合同审查管理、争议调处和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布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相关信息,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指导服务。要加强劳动保障执法和监督检查,对拒绝答复工会工资集体协商要求且拒不改正的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警告,列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企业联合会和工商联要积极引导企业雇主响应工会组织的要约或主动依法提出要约,认真开展集体协商活动。要注意改变“重签约,轻协商”的工作模式和指导思想,采取措施积极引导双方协商代表建立起“重民主、重过程、重内容、重协议、重落实、重效果”的科学工作模式。要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召开动员大会、现场咨询、集中宣传、现场观摩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开展要约活动营造浓厚的舆论声势和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