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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三方发出关于推进实施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攻坚计划的通知
【字体:大 中 小】【2014-08-18】【作者/来源:安庆企业家】【阅读:25020次】
省三方发出关于推进实施集体协商
集体合同制度攻坚计划的通知
5月5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省工商联联合发出《关于推进实施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攻坚计划的通知》。
《通知》提出:攻坚计划的总目标是,不断扩大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覆盖范围,确保2015年末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80%,2016年继续巩固和提高;着力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增强集体合同实效,逐步形成规范有效的集体协商机制,畅通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更好地发挥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对调整劳动关系的基础性作用。
《通知》提出了八个方面的工作措施:
(一)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和互联网等各类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宣传集体合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宣传实施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先进典型,为推进实施攻坚计划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主动深入企业和工业园区、街道(社区),通过现场咨询、以案说法、举办专题讲座等方式释疑解惑,重点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性质,宣传开展集体协商对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作用,最大限度地凝聚社会共识,增强企业和工会组织参与集体协商的自觉性、主动性。
(二)积极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将每年3月份确定为全省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月”,集中开展协商要约行动,大力支持工会提出要约,引导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主动提出要约。基层工会要主动提出要约,对提出要约尚有困难的,上级工会要给予帮助和指导,必要时可依法代替基层工会行使要约权。在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上级工会要指导职工依法推举协商代表,并向企业提出协商要约。在非公有制小企业或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县级以下区域内,可由区域工会组织或行业工会组织向相应的区域企业组织、行业协会提出协商要约。可针对重点行业以及国有企业、世界500强在华企业中未建制企业开展专项要约。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约的,另一方应当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及时给予回应。鼓励企业和企业代表组织提出要约,支持企业依法合规履行要约。企业不按时回应的,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给与警告,列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集体协商工作分类指导。继续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对象,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同时,引导女职工较多和职业危害较大的企业开展专项协商,签订女职工特殊保护或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实施分类指导,做到因企制宜、分企施策,努力增强集体协商针对性和实效性。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推动其与职工重点就工资增长幅度、津贴补贴、奖金分配办法、福利、休息休假和劳动条件等进行协商,推动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努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和企业效益提高同步;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推动其与职工重点围绕工资按时支付以及稳岗增效措施等内容进行协商,促进双方共克时艰、共谋发展;对实行工资总额管理的国有企业,重点就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分配形式和分配差距进行协商,发挥好职工的民主参与作用。
(四)大力推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工作。在积极推进企业集体协商的基础上,把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作为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建设的重点形式和主攻方向。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大力推进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服装制造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开展集体协商,签订行业集体合同,并将行业集体协商逐步向知识密集型产业、新兴产业拓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可以签订综合性集体合同,也可以签订专项集体合同。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当继续积极探索在县级以上区域内开展行业集体协商工作。进一步加强区域、行业(产业)工会组织建设,积极培育扶持行业、区域企业代表组织,因地制宜搭建集体协商工作平台。
(五)严格规范集体协商程序。将依法规范协商程序作为增强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实效的有力举措抓细抓实。规范协商代表产生程序,指导双方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协调代表,确保民主推选要公开透明,授权委托要依法合规。企业集体协商要重点规范职工代表产生程序,行业集体协商要重点规范企业方代表产生程序,民主推选要公开透明,授权委托要依法合规。规范集体协商程序,指导协商双方代表认真做好协商前收集资料、征求意见、拟定议题等准备工作,并召开集体协商会议进行充分协商讨论。规范审议通过程序,指导协商双方将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代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或企业组织应将签订的集体合同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生效的集体合同应及时报地方工会备案并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公布。
(六)加强集体协商主体建设。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进一步扩大基层工会组织覆盖面。大力推进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在中小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加快区域、行业工会组织建设,加强和创新基层工会干部队伍职业化建设。加大对基层工会干部和职工方协商代表合法权益的保护,尽力解除其后顾之忧,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和查处。创新基层工会组织工作机制,不断增强基层工会组织履行维权职责的能力和工作活力。进一步加强县级以下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等企业组织建设,大力培育企业方行业集体协商主体。加强对职工代表、企业负责人、工会和企业组织相关工作人员的集体协商法律法规、协商技巧等知识的培训,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不断提高协商代表的政策水平和协商能力。
(七)加强对集体合同签订的指导和服务。组织力量深入企业、深入基层,主动为集体协商和合同签订提供全程指导。制定推广适合本地区不同行业特点的企业、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示范文本、集体协商要约书示范文本及指导手册,为集体协商双方提供参考。积极创造条件加强集体协商专家指导机构和指导员队伍建设,不断扩大由专业人员担任的专兼职指导员队伍,充分发挥集体协商指导员在参与协商、宣传指导、业务培训、技术支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适时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及时发布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等指导信息,为开展集体协商提供参考依据。
(八)加强对集体合同的审查备案和履约监督。加强集体合同审查备案工作,督促企业或企业组织将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的集体合同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积极探索集体协商争议调处机制,及时协调处理协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确保集体协商规范有序开展。加强对履行集体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工作,督促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开展集体协商指导员调查走访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开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对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要督促企业限时整改。对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引导双方依法通过协商、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解决。建立健全集体合同管理台账制度,改进和加强集体合同统计基础工作,统一规范统计口径。
《通知》对组织实施工作提出了要求:一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二要三方联动,合力推进。三要强化督查,狠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