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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字体:大 中 小】【2014-08-18】【作者/来源:安庆企业家】【阅读:25111次】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4月22日上午对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4月23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开发利用规划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也不得组织实施。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这一款中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第十九条第二款)
二、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专项报告,依法接受监督。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发生重大环境事件,国务院也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七条)
三、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有的常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对本条规定的节能环保产品、设备和设施,应当在政府采购中优先采购。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四、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鼓励和组织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当增加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第三十九条)
五、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应明确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得排放污染物。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六、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对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的环保义务都应当作出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人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七、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需要符合的条件之一是“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有的常委委员、代表提出,“信誉良好”实践中难以把握。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信誉良好”修改为“无违法记录”。(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第五十八条一款)
八、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三条规定了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些常委会组织人员、代表提出,本条列举的有些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我国刑法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有专门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九条也作了衔接性规定,可以依照这些规定追究第六十三条中构成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建议将这一条中相关表述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本条规定的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第六十三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在常委会审议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大气、水、土壤和固体废物等的污染防治提出修改意见。这些意见所涉及的问题,有的在环境保护单行法律中已有规定,有的可以在本法通过后修改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时作出规定。目前,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已经列入常委会201年立法工作计划,水污染防治法修改、土壤污染防治法制定也已经列入本届常委会立法规划。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这些法律的修改和制定过程中继续深入研究相关意见,完善相关制度。
有些常委委员、地方和企业还提出,目前环境领域的行政审批环节多、周期长,企业负担重,应当简化。法律委员会建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在加强执法监管的同时,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对环境领域的行政审批进行整合,减少环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在常委会审议中,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提出,目前我国环境问题的形成,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解决环境问题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法律委员会建议法律通过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抓紧做好本法实施的各项工作,一是要做好配套法规、规章的制定和修改工作;二是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严格、廉洁执法能力,加大执法力度;三是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增强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让环境保护的理念深入人心,确保法律得到有效实施。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201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