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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大幅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
【字体:大 中 小】【2012-06-15】【作者/来源:安庆企业家】【阅读:3800次】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到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同时,对一级至十级伤残职工补助金标准也作了上调。
原《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这一规定,按2009年的情况计算,全国的平均水平约为10万元左右,部分地区的水平还大大低于10万元,不仅难以保障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也削弱了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为了保障工亡职工的合法权益,新《条例》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按照2009年的水平计算,约为34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与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相类似,都是一次性待遇,其计发标准也相似,所以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后死亡,规定其近亲属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而没有规定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在提高伤残职工补助金标准方面,新《条例》与原《条例》相比也有了提高。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是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工伤保险条例》采取的是长期性待遇与一次性待遇相结合的办法,规定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新《条例》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27个月、25个月、23个月和21个月。都比原《条例》增加了3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是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新《条例》规定,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18个月和16个月,都比原《条例》增加了2个月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新《条例》规定,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13个月、11个月、9个月和7个月,也都比原《条例》增加了1个月的本人工资。
原《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这一规定,按2009年的情况计算,全国的平均水平约为10万元左右,部分地区的水平还大大低于10万元,不仅难以保障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也削弱了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为了保障工亡职工的合法权益,新《条例》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按照2009年的水平计算,约为34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与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相类似,都是一次性待遇,其计发标准也相似,所以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后死亡,规定其近亲属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而没有规定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在提高伤残职工补助金标准方面,新《条例》与原《条例》相比也有了提高。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是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工伤保险条例》采取的是长期性待遇与一次性待遇相结合的办法,规定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新《条例》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27个月、25个月、23个月和21个月。都比原《条例》增加了3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是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新《条例》规定,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18个月和16个月,都比原《条例》增加了2个月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新《条例》规定,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13个月、11个月、9个月和7个月,也都比原《条例》增加了1个月的本人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