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 >> 案例探讨

案例探讨

小王的做法是否合法?

【字体: 】【2012-06-15】【作者/来源:安庆企业家】【阅读:4131次】

    案例:2002年10月30日小王与其单位的10年期劳动合同到期。到期后,小王继续在该单位工作,单位未表示异议。11月2日,小王提出与该单位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遭到单位拒绝。请问小王的做法是否合法?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模拟试卷解答:
    小王的做法合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其中情形之一: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根据上面的法律依据分析本案例可知:小王与其单位合同到期后,继续留在该单位工作,单位未表示异议。这种情况依据上面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但是小王与其单位签订的是10年期劳动合同到期,也就是说小王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依据上面的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因而小王提出与其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他的做法是合法的。